(四)收集、固定证据;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
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的行为但无权管辖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时,妇联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反家庭暴力热线和家庭暴力档案,健全维权工作网络,认真对待妇女投诉,告知受害妇女享有的权利,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应逐步探索并形成完善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交流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0.06.05,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5.20